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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前预防重于事后惩治——访民革云南省委会副主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

来源:团结报团结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近日,多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其中河北邯郸发生的一起由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恶性案件,让众人惊愕又痛心。“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讨论焦点。然而,比起对于年龄的讨论,人们更应该思考如何防治校园欺凌,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云南省委会副主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长期关注校园欺凌议题,去年他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得到有关方面重视。在采访中,万立对记者说:“校园欺凌防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需要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培养未成年人对法的敬畏之心

者:在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有不少网友呼吁严惩凶手,其中不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突破现行法律,对凶手判处死刑”的呼声。您怎么看?

立:很多网友是基于内心朴实的正义感呼吁严惩凶手,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公检法等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惩治犯罪嫌疑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深入考虑了低龄恶性犯罪的处理,自2021年3月施行以来,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进步的具体体现。

刑罚威慑并非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上乘之策。无知者无畏,比起不断加重未成年人犯罪的判罚,更重要的是培养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义务,以及落实学校对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认定、排查和干预责任,增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效。

者: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的分寸?

立:长期以来,我国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惩罚为辅”不意味着轻惩罚,更不是不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宽容但不纵容”的分寸,我认为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一时失足、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较轻的,注重教育感化;针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杜绝让年龄成为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的背后

者:针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惩治,我国目前已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现实中,校园欺凌事件仍层出不穷。您认为当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立:去年,我针对校园欺凌防治问题展开了相关调研,发现目前校园欺凌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些学校、家长尚未对校园欺凌树立正确认知,未对未成年人“防”“反”校园欺凌形成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分辨对错的能力偏弱,极易受不良信息和行为影响对他人实施欺凌行为。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存在监护人“隐身”问题,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欺凌事件,被欺凌者监护人通常认为是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属于小打小闹,没有到违法犯罪的恶性程度,而让其自己解决,最终忽略了未成年人身心受到的损害。欺凌者监护人甚至认为只要自己的孩子不被欺负,怎么欺负别人都无所谓。

现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体系不健全,教师不懂识别、不会处理,受害人不敢求助、不会求助,学校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很多校园欺凌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理,助长了欺凌者的嚣张气焰。社会各界未形成合力,让部分欺凌者误认为“未成年人是法外之徒”。

校园欺凌救济机制中,受害人得不到充足赔偿,欺凌者违法成本过低,未能对欺凌者形成有效威慑。

事前预防意义大于事后惩治

者: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欺凌者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您认为,怎样能更有效地遏制校园欺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立:我认为治理校园欺凌,事前预防的意义远远大于事后惩治。目前需要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以及压实社会各界责任来落实制度的实施,从而逐步扭转校园欺凌治理困境,切实遏制层出不穷的校园欺凌现象。

一是要广泛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教育,不仅是教师、学生要加强学习,监护人也要纳入重点学习的对象。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行为培养至关重要,需要让监护人意识到家庭教育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重要性,由监护人帮助孩子正确认识校园欺凌的行为和危害,树立“不欺凌他人”的意识,掌握“被他人欺凌”的处理方式,从根源减少校园欺凌行为。

二是要让公安、社区、学校、监护人之间紧密联动,建立校园、社区全覆盖的校园欺凌预警、巡逻、教育、管控机制。一旦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前述主体应立即介入,并采取适当干预措施,尤其是对欺凌者重点关注,由公安、学校督促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力求让校园欺凌行为在萌芽阶段就能被监测、遏制。

三是要出台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干预、核查、判定工作指引,分级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欺凌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严重程度不一,须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分级处理规则,有针对性地分析未成年人之间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变化,杜绝不良行为演变为欺凌甚至恶性犯罪行为的现象。教育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督促学校制定并切实落实本校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各阶段的具体义务,规定学校和监护人何时干预、如何干预,如未干预,又需承担什么责任,以责任承担倒逼学校和监护人履行校园欺凌防治义务,保证校园欺凌防治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我认为目前还需要完善民事救济机制,包括确定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标准和赔偿幅度,以及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健康评估机制,就孩子的心理健康等级、康复治疗计划及治疗费用等出具评估报告,将心理治疗费纳入校园欺凌案件中侵权赔偿的范围内,提高欺凌者行为成本,从而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的概率。


( 团结报记者:薛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