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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

来源:民革云南省委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0日   

朱  燕

2016年1112日,是孙中山先生诞辰一百五十周年纪念日。作为中华民族伟大的民族英雄、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伟大的中国民主革命先驱,为了中国的民族独立、民权自由和民生幸福,为了祖国的统一,他浴血奋战、百折不挠、殚精竭虑、鞠躬尽瘁,直至献出了自己革命的一生。

毛泽东同志指出,孙中山“在政治思想方面留给我们许多有益的东西”。孙中山先生的学说是中国近代最重要的思想遗产之一。孙中山先生不仅有丰富的政治思想,以及深厚的经济思想、文化思想,还有深刻的民主法治思想。他的民主法治思想,值得我们高度珍视和认真研究。


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是孙中山先生民主法治学说的灵魂

中山先生从小对劳动人民的困苦生活有切身的体验,对劳动人民怀有深切的同情。少年时代,深受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影响。1878年,他十二岁就随母亲到檀香山居住,在英、美教会学校读书时期,较多地接触和了解西方的自然科学和民主法治思想,并且产生了效法西方,“改良祖国”的愿望。1883年回国后,先后结识了何启、郑观应、王韬等早期改良派人士,并在思想上受到他们的影响,立志改变旧中国腐朽落后面貌。18946月,他向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主张,希望李鸿章能采纳。结果,大失所望,李鸿章根本不予理睬。他才认识到“知和平之法无可复施。然望治之心愈坚,要求之念愈切,积渐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强迫。”(《孙中山选集》第一卷)此时,甲午战争的惨败,更促进他放弃改良的念头,坚定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道路。1894年冬天,孙中山创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在他起草的兴中会章程中,第一次提出了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革命目标,并且在誓词中明确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标志着孙中山民族民主革命的纲领和建立民国的民权思想的初步形成。

经过1895年广州起义的失败,以及到英、美考察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孙中山进一步丰富了民主主义思想,到19038月,在日本东京青山练兵场附近,创办革命军事学校,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宗旨。1905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把这一宗旨确立为革命纲领。同年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正式发行,在发刊词中,孙中山进一步将它概括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是孙中山毕生心血和革命实践的结晶,也是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的前提和基础。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当时清王朝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又造成了满清贵族同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矛盾。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内外民族矛盾的实际,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清朝专制封建政府的要求,显示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平等、国家繁荣富强的革命理想。孙中山正是抓住了反帝和民族自决两个方面,作为民国立法的重要原则。他对外坚持反帝斗争,打破一切不平等条约,不做外国人的奴隶,对内坚持民族平等自决的原则,宣布汉满回蒙藏“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使各民族在政治上得到平等,有发言权和参政权。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和精粹。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对民权主义作了具体的阐述:“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同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但为者,天下共击之!”并且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从而描绘了一幅西方议会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蓝图。孙中山明确指出,只有彻底推翻专制统治,人民才会有民主、平等和自由,这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前提和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及纳税、服兵役等义务。”由此可见,民权主义的提出,标志着近代中国从天平天国开始的民主革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是当时新的阶级力量逐步成熟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的表现,是中国思想史、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飞跃。

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的追求和目标。孙中山作过这样的解释,所谓民生,“是人生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三民主义》)他认为民生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对“土地和资本”占有之有无造成的。这个观点在当时是十分先进、十分超前的。他还一再强调:“民生主义如果能够实行,人民才能够享受幸福,才是真正以民为主;民生主义若是不能实行,民权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他还指出:“将来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一民生主义的口号,他还强调“要在政治、法律上制定出种种规定,来保护农民。”为此,他还提出要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等一批土地法规。对于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之制,普及教育之制……”他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认为必须制定相应法律条规,加以解决。

由此可见,孙中山是以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实行三民主义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色彩,充分体现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点,不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而且在社会实践意义上对近代中国产生了巨大的深远的影响。


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

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国内爆发了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义和团运动和辛亥革命四大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为孙中山的民主法制思想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和精神物质动力。作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家、思想家和革命家,面对动荡不安、兵荒马乱的时代,面对清末政府懦弱、官兵腐败、民众受压的局面,孙中山认真研究了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出国考察了国外列强的社会现状和政治、经济体制,在创造性地提出民主革命的纲领——三民主义同时,提出了当时中国最完整、最科学的民治法制思想,内容涵盖广泛,深刻新颖、囊括维护民权、法律至上、权利制衡等许多重要方面。

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人治,皇帝的意志决定一切,“朕即国家”是至高无尚的格言和信条。皇帝——权利——法律一体化,这种“人治”社会中,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而以其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造成封建专制制度从政治、经济、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到残酷的压迫剥削残害绝大部分的劳动群众。而“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至高无尚、无可替代的地位。“法治”与“人治”在本质上的对立在于:法治强调“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人治”则强调“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所谓“权大于法”。孙中山极力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建立“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社会,重视法律及其带来的民主平等,一再强调:“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孙中山集外集》)其矛头直指封建专制社会的“人治”体系,直指“皇帝——权利——法律”三位一体的皇权制度。锋芒所向,锐不可挡。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的先进性和指向性是无可辩驳的。

维护民权,重视法治。什么是民权?孙中山作了一个简单明确的解答:“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再通俗一点,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人民当家作主,真是谈何容易!几千年来,都是帝王当家作主,一个地方就由地方政权的第一把手当家作主。现在要由人民来当家作主,这是翻天覆地的变化,就需要进行天翻地覆的革命。所以,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思想中,民权主义是核心。他做了最简洁明了的解释:“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这就说明了,民主主义的革命就要牢牢地抓住民权这个根本,并且,他创造性地把民权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把二者的关系科学地定义为:民权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权的保障。孙中山先生从“主权在民”思想出发,对他所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目的作了明确的、生动的描述:“革命是以造成一个真正的中华民国为目的,就是人民都享幸福,国家政治的主权在人民,政府要听人民的话,这才叫中华民国”。可惜,他所建立的国家,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民权,他毕生所维护的民权,最终还是落空了。因此,他主张的、作为民权保障的法治也没有实现。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真正维护民权,实施法权,科学地解决了“基础”与“保障”的关系。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阐述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落实民生改善的目标。

提升法治,创设宪政。孙中山先生深入考察了英、美等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状,结合当时清政府封建统治的腐朽落后的面貌,认为要实现真正的民权主义,就必须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于是,他设计出体现国家民主共和、更为先进的宪政制度。他在民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一整套颇具创见的宪政思想,包括权能分立、五权宪法、建国三段论等。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内容广泛,体系完整,涵盖全面,创意新颖,符合国情。比如在权能分立方面,他既引进西方三权制衡的体制,又继承和保留中国的传统和特色,既重视宏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又不忽视具体操作细节流程的微观性和实践性。比如在西方三权制衡的基础上,增加考试院和检察院,这就使五权宪法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保障人权、关注民生。既然民生是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那必须把民生问题提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从保障人权入手,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这正是孙中山先生关于民生问题的基本观点。他认为首先要建立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从法治高度保证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减少贫富差距,国民平等互助,要“平均地权”,进行“社会革命”等等。同时,必须大力发展国家经济,利用外资,加快实业发展步伐,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改善国民生活,进而实现国富民强。我们还应看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寻求社会公平、公正、正义,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个价值目标。同时,又是保障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学习了孙中山先生民主与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反复研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系列讲话,特别是他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等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的重要论述,联系这些年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实际,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法治,体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从推翻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中华民国的新政权的意义上看,取得了伟大的、划时代的胜利。但是,他振兴中华,实行三民主义,以民族主义为出发点,以民权主义为核心,以民生主义为目标,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并没有得到实现。当然,其中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教训是没有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体现广大劳苦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坚强战斗力的政党领导。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习总书记20133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

首要的、关键的是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这个先决的前提的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什么民主、什么法治,统统是纸上谈兵,墙上画饼。在这段重要的讲话里,习总书记把民主与法治的主旨、内容、目的、意义以及民主与法治的中国特色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作了全面、深刻、完整的阐述,从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从理论到实践从原则到体制,从人民的主体地位到法治政府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概括,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是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的,是能够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让人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幸福。这也许是孙中山先生所始料不及,但是又深感快慰的吧!

第二,坚持“三个有机结合”,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真正实现的表现是: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幸福。中山先生民主法治实践没有取得理想的成功,从中可以看到,国家的经济不发展、政治不独立,生存都有危机,民主与法治建设是根本不可能进行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与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政治改革需要来进行,为社会进一步发展、转型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败利钝,也必须以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得失进退为标准。据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有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10121117日《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只有做到了这三个有机结合,才能逐渐步入真正意义的民主与法治社会。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权力膨胀,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孙中山先生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寻求社会公正公平正义是孙中山先生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情况下,要特别重视法律的限权、监督作用。我们应该看到,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时有激化;贪污腐败等权力滥用现象,尚未绝迹。而且当前社会矛盾中相当一些可以说是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平民百姓的“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对于强势群体来说,平民百姓属于弱势一方,表现在维权平台有限、话语权不足、监督举措乏力。限制、监督滥用权力以及权力膨胀,保障弱势百姓的合法“权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当然,没有权力,法治根本无从谈起,但是过分膨胀的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必然走向毁灭。习近平总书记20141029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了法律的作用。他说:“法律是治国的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同时,他又强调对权力要依法设定、规范、制约和监督。2015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说的多么深刻,多么彻底,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顺利推进。

第四,在全民中树立法律的高度权威,树立超强的法律意识,大力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确保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完善。孙中山先生的民主法治思想难能可贵,并且远远领先于同时代的有识之士。他的“以法律为纲”的论断是一字千金,一言九鼎的,但是,他的民主法治思想终究没有能在中国实施,原因很多,最根本的是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不许可,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不具备实行法治的条件。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如果能完全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办事,依法治国的目标就能实现。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认识到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必依是根本,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必须做到依法办事、程序合理、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于这基础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超强的法律意识,任何人,从领导到群众,从官员到百姓,必须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持续、不间断地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民主法治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的发展。

孙中山先生当年精心设计和创立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既是伟大的政治纲领,也是创建民主法治政府的壮丽蓝图。他领导的辛亥革命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他所梦寐以求的民主法治社会却没能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现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正在大力建设、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事业,正如旭日东升,以万丈炽热的光芒,照耀着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照耀着世界的东方,照耀着崭新的全球!


(作者简介:朱燕,民革云南省委副主委)

                                                                          本文转自2017年民革云南省委理论研究与学习委员会编辑《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