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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讨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18日   

                                                             周  跃

  各位领导: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问题,这一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确认“协商民主”概念的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发展民主的现代精神。协商民主的思想,不但继承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协商建国的思想与实践,而且契合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当代世界协商民主潮流,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据协商民主的思想和理念,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都会起到显著的作用。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从理论上说,需要就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功能,协商民主的前提与基础,协商民主的优势与限度,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等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形式,因而必须体现真正的民主原则,体现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不能是强调“协商”而轻视“民主”。在民主的原则下,平等的主体之间就各种公共问题基于合理的规则展开“对话”,形成共识,这才是形式民主。协商民主的实现有其现实的基础,比如自由独立的公民,基于宪法的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基于历史的民主文化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同于一般协商民主之处在于它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的协商民主,是由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制定符合法治精神和公共政策,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它的实质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能够基于公共理性针对公共事务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平等的协商。这里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协商”。协商不是在通报以后让大家集体表态支持,而是要让参与者充分表达意见,深入讨论问题。协商不一定是文质彬彬,不一定是温良恭俭让,协商应该允许讨论,质疑,辩论,允许有一些“火药味”。

  从实践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是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治理、立法听证和公共论坛。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国家决策过程中发挥着信息交流、观点交锋、矛盾化解的关键作用。基层民主治理是中国城乡社会中形成的协商制度形式,如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或议政会等,这些形式在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有效治理中作用明显。立法听证是一种程序民主,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集中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公共理性本质。公共论坛是社会大众的公共舆论平台,包括了实践空间中的公共讨论、网络论坛等基本形式。公共论坛中的协商是一种公开协商,是对原有的咨询政治的突破,为各种公共决策提供了新的合法化空间,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的、全面的参与和沟通的可能性。

  但是客观地说,上述制度形式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各种制度形式之间也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如立法听证中存在严重的形式化,忽略了社会各方意见的真实表达;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还存在较大的缺陷,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还有待加强;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的实践范围还非常有限,需要在更广泛的领域推广;网络论坛在反映民意、促进沟通的同时,也有如何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问题等等。从总体上说,协商民主的实现程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存在比较大的距离。目前的关键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从制度上规定社会各方面参与民主协商的权利及其实现形式。从民主党派的角度说,我主要谈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发挥政协在民主协商中的作用的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明确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制度最基本的载体和最佳的实践形式,从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特征和在决策中的作用等方面看,人民政协以协商为基础和主要特征,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从政协工作的实际看,政协的协商具有很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比如专题协商会这种形式就是一种非常成功的探索。然而客观地说,目前的协商其实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虚化的协商,往往不过是通报情况加上象征性的听取意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是认识上的问题。一般认为政协是非权力机关,这是不确切的。在严格意义上,只能说政协是非国家权力机关,这一表述意味着人民政协绝不是没有政治权力的机关,而只是不享有国家权力的机关。如果将人民政协定位为“非权力机关”,我们就无法理解它能够有力量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也无法理解全国政协主席和副主席何以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其次,由于政协委员的安排上普遍存在把社会精英等同于政治精英,过度强调代表性而忽略参政议政能力的倾向,因而政治协商中普遍存在着感性化的倾向,委员们的意见和看法多数情况下是十分感性化而非(政治)专业化的,与执政党和政权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常常是业余水平的。第三,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缺失。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有关,也与具体制度的创新有关。从后一个方面考虑,我们建议政协机关设立专门的协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规则的起草,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开展及其效力的评估。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团结、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在政协中扩大协商的对象范围,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士进入政协,根据时代的进步、社会结构的变化增加政协的界别设置。

  第二,关于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的问题。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工作中的分量很重,党派具有的政党功使它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扮演着政党协商的角色,党派成员是协商民主的重要资源等方面,更表现在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上,这三大职能囊括了决策协商、权力监督、献计献策、民意疏通、诉求表达等各个方面,体现了范围广泛、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政治参与,具有充分的民主性。从协商的具体开展来说,各民主党派是目前政治协商的主要对象,一方面执政党要将重大的决定、重要的改革措施、重大的人事安排主动与民主党派协商,另一方面民主党派也要提高协商的能力,提出高质量的协商意见。在协商议题的提出方面,民主党派可以主动一些,不能仅仅由党委、政府提出和确定。在基层民主协商和公共论坛上,民主党派也要敢于主动发表意见,拓展党派参与协商的的广度和深度。要加强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反映民众的诉求,在监督对象方面不仅对政府各种进行监督,还要对民主协商的过程和效力进行监督,要创新监督的形式,规范监督的程序。

  各位领导!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热情,艰苦的工作来推进这一伟大的事业。我们坚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定能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也一定能有一个光辉灿烂的未来。

  谢谢大家!